隨著夫妻關係由相愛到只有一方愛,到關係平淡以至經常吵架的情形,尋找婚外情和接受第三者的可能性也逐漸增大。夫妻性生活狀況也是導致婚外情的一個重要因素。當性生活不和諧時,夫妻一方或雙方尋找婚外情或接受第三者的可能性也很大,但略小於夫妻之間經常吵架的情形。對大學生調查問卷的分析結果基本也是如此。由此看來,夫妻關係(感情)及性生活是可能引發婚外情的兩個最重要的因素,而在國內,夫妻關係及感情比性生活似乎更為重要。如果人們在家庭中得不到情感和性方面的滿足,他們很可能就會到家庭以外去補償。
有學者對國內婚外情和第三者介入而導致離婚的特點進行了分析,結果發現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:第一,原告為女性的占多數,占60%以上;第二,在因婚外情而離婚的人中,51%的人存在婚前性行為;第三,充當第三者的以未婚青年為多,占46%,已婚的占39%,離婚或喪偶的占15%;第四,婚外情以同事關係為多,占54%,加上原為同學、師生或鄰居的占到了65%;第五,婚外情以過錯方喜新厭舊為主,占47%,夫妻 不和的占18%,第三者主動搭上的占13%,兩者原有戀愛關係的占6%。國內外的研究都表明,男性和女性在產生婚外情的動機和方式上都有所不同,但由於人們在性格特徵以及個人資本和社會資本方面都存在著差異,因此,不同的人在發生婚外情的機會上也是有差異的。
法律要處罰第三者,首先碰到的問題就是在如何界定第三者上,根據法律專家解釋,"第三者"是指明知過錯人存在有婚姻關係還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人。那麼,發生多少次性關係才成為第三者呢?是不是發生了一年或數年之後還可以去控告呢?為什麼必須是肉體上的外遇而不包括心靈的外遇呢?維多克婚姻調查公司認為,同肉體外遇相比,單純的心靈外遇更具有背叛性。







